原标题:今日起,发票备注栏最新填写标准!如果备注栏不完整,将被退回!
提醒: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填写的内容都有明确规定。如未按要求填写,则为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2021年发票备注栏填写指南
数字一(one)
纳税人自己开的。
2
税务机关代开
1.备注栏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数明号123》(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发票经办人岗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相关项目。备注栏中注明增值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和建筑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自动在发票备注栏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建筑劳务发票时
发票备注栏应注明建筑劳务发生地的县(市、区)名称和工程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备注栏应注明“人身保险代理人代收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开具不动产销售或租赁发票时
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组织机构代码)和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应填写不含税的计税价格,备注栏应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为XXX元”;
6.对发票差额征税。
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的开票功能输入含税(或评税金额)和抵扣金额的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并自动在备注栏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为其他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备注栏:
加盖税务机关开具发票专用章。
依据:税总货备忘录[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提示:以上备注栏所列信息也是已取得发票的纳税人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根据《数明号123》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其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机关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收到这六张发票时必须勾选备注栏。
在什么情况下我需要填写发票?怎么填?来看看发票备注栏的小玄机吧~
1.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自行或经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建筑劳务发生地的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填写运输货物的始发地、到达地、车辆类型、车辆编号等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3.销售房地产
纳税人自行或经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服务及劳务名称”栏内填写不动产名称和房屋产权证号(无房屋产权证的可不填),在“单位”栏内填写,并在面积单位备注栏内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房地产出租
纳税人自行或经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按照现行政策,适用差别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如果不能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征收车船税的信息。包括:保单号、纳税期限(细化到月)、征收的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总金额等。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和滞纳金的原始会计凭证。
摘要: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及号码、号码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写金额、开票人、发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盖章)等。还包括脸的备注栏。企业未按规定备注取得的发票为不合规票据,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该图的详细说明填写在备注栏中。
话太多看起来很累?不记得了?
没关系,我们做了一个思维导图,供你直观理解。
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风险
1.增值税:根据《税号123》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根据《税号1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开票方印制、伪造、涂改、作废、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的发票,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对外凭证等。企业取得的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土地增值税:根据蜀铭号1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的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当按照蜀铭号1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
租金发票109000元,
备注栏未注明该房产的详细地址,
增值税可以抵扣吗?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题:我司已支付租金109万元,但发票备注栏未注明房产详细地址,目前已认证扣除。
请问:可以税前扣除吗?增值税抵扣后有没有涉税风险?
答:建议出租人重新开具正确的租金发票,否则存在增值税无法抵扣,企业所得税无法税前扣除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参考《数明号123》(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123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私印、伪造、涂改、作废、非法取得、虚开、开票方填写不规范等不合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对外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对外凭证”)
1.根据《疏名号1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栏目,全部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根据《税号1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及编号、流水号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文字及数字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盖章)。
3.根据《疏名号1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其全部账户。”
四。根据《数明号1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使用。第二十二条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栏目开具,所有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5.根据《数明号1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私自印制、伪造、涂改、作废、出票人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合规发票(简称“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从现在开始,备注栏一定不能随意。大家一定要注意!符合要求但未按要求填写备注栏信息的增值税发票将不作为有效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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