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工具箱]
103010中容易被忽略的政策细节
陈艳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在稳增长、保就业、保民生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保护市场主体有助于稳定经济市场。一直以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我国政府采购的重要政策功能之一。在政府采购的各个阶段都有支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但在实践中,仍存在政府采购各方对政策理解不清、把握不准,导致采购文件所属行业、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规范、评标专家随意否定等现象。我将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分析《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一些容易被从业者忽略的要求,期望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能够准确理解政策法规,做出真实准确的陈述。希望采购人、政府采购机构和评审专家深入了解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使政策得到更好的落实,帮助中小企业发展。
个体工商户享受政治剥削政策是有例外的。
2020年12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中小企业声明函》的[2020]46号文(以下简称46号文)。46号文要求,中小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时,应按46号文规定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46号文所指的中小企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合法设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二是符合条件一,根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范畴。满足前两个条件时也有例外,即大型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
46号文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虽然近年来我国个体工商户数量迅速增加,但与商业公司相比,我国个体工商户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数量仍然较少。根据《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从定义上不难看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他们所在单位的性质决定了他们不可能与大企业有直接的控股和管理关系,但可能存在与大企业负责人是同一人的情况。
负责人是什么?《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五十条解释:单位负责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也引用了这个定义,即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由于前两类供应商的组织形式不同,其单位负责人的头衔也有一定的差异。包括法人、企业法人、政府法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企业专业服务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从前述可以看出,参与政府采购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大型企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时,个体工商户不能享受扶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值得注意的是,需要区分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两者的范围不同。此外,在实践中,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实际上很难核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大型企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同一人。比如个体工商户提供虚假的《条例释义》,享受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只能事后纠正。
中小企业享受政治剥削政策的例外
目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商业企业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法人企业。部分投标企业对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中小企业的理解不是很准确,尤其是在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只关注申报函固定表格中的填空内容,而忽略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到的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例外条款,即企业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控股股东为大企业,大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导致很多投标企业无意中填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构成了虚假投标。因此,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必须判断自己能否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例外。
首先,确定企业是否是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一般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办事处,一种是分公司。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时,是否是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直接从营业执照的注册信息判断。原因是这两个主体都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行为的能力,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都需要以独立法人的名义参与。实践中,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的分支机构通常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参与政府采购。这时候采购人员、代理机构、评估专家就会判断是否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
其次,判断控股股东是否为大型企业。这里主要判断依据是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按照中小企业的标准来确定。根据《中小企业声明函》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虽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据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中小企业的控股股东是大企业的,不能享受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其次,判断中小企业负责人与大企业负责人是否为同一人,可以参考上述判断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与大企业负责人是否为同一人的方式。
最后判断是否与大企业有管理关系。这一要求是46号文第二条规定的例外,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提到的例外。003010管理关系定义为不存在出资和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比如一些下属机构和组织。一般没有d
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在我国投资设立国内企业,然后从事市场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外国企业的规模划分标准在各国并不统一。无论是依据我国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还是国外企业所在国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我国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目前对此事都没有明确的说法,政府采购实践也尚无定论。因此,建议此类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谨慎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特别是在医疗和科研产品领域,产品生产企业的控股股东往往是一家外企,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提供《条例释义》,以通过政策支持获得竞争优势。如果按照注册国或中国的标准认定这些企业为大型企业,可能构成虚假陈述,有被处罚的风险。
“中小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必须是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红利”,这是很多投标企业的误解。能否享受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中小企业,要根据企业最近一年的经营数据来判断,并依据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同时,应在充分考虑特殊情况和综合情况后做出判断。实践中,很多问题和投诉都是由于《中小企业声明函》使用不当造成的,严重影响了采购效率。因此,建议采购方在采购需求管理中充分考虑风险控制。在风险因素中,应充分考虑供应商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给项目质量和进度带来的风险,并制定相应措施进行控制。当然,提高质量、增加效率和风险控制不应该局限于采购人和政府采购机构。评标专家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参与者,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标过程中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审期间,评审专家可利用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相关数据进行核查。如果数据与真实情况有明显错误或不符,应及时开始澄清和核实,以了解供应商参与竞争的真实含义。如果他们能在评审过程中纠正供应商的误解,绝不会拖到事后去纠正错误,否则很可能会引起后期的质疑和投诉。如果供应商确实提供了不真实、不准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是提供虚假材料中标,要根据不真实、不准确的细节和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文章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