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恶意注册的本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随着竞争的逐步发展而出现的违法行为。它用欺骗和虚假的手段排斥公平和诚实,目的是从他人在多年的市场竞争中获得的市场声誉中获取利益。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名称,使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和企业名称所有人产生误认或者误解(为行文方便,以下简称“恶意注册”),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恶意注册是商品经济中的一种竞争。首先,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自己企业名称的企业与商标注册人的贸易之间存在竞争利益关系。一般这种行为在同一行业内发生的比较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跨行业恶意注册的案例也很常见。其次。侵权人对有竞争利益的行业进行注册是以竞争为目的的,即恶意注册者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使竞争对手处于不利地位。
(2)恶意注册人的竞争手段不当。也就是说,‘名牌附近的企业’不是靠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而是靠质量和信誉诚实经营、公平竞争。而是将一些知名品牌的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或误解,抢占市场份额,使具有竞争利益的诚信经营者处于不利地位。其手段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
(3)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商号,具有主观故意。他们参与竞争时的动机和出发点是逃避法律,通过不正当竞争获取高额非法利润。
(4)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社会危害性大。商标反映了特定经营者对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信誉和评价,经营者可以借此获得并保持竞争优势,在市场交易中占据支配地位。而恶意注册企业通过假冒伪劣窃取他人的劳动成果,搭‘便车’销售自己的商品,以获得竞争优势。显然是妨碍市场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客观后果不仅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是这种不正当竞争的直接目标,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是不正当竞争的必然结果。
二、规范和查处恶意注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依据。
表面上看,恶意注册似乎是钻了立法的空子,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依法取得了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但从其本质来看,应该是一种新的诈骗趋势,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早有规定,所以查处并非空穴来风。
(1)《商标法》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第(四)项中的一般规定‘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完全可以成为查处‘傍名牌’恶意注册的有效法律依据。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核心,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制止和制裁一切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保护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需要明确的是,在适用该条款进行查处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和保护范围不是一个概念。专用权的范围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超出这个范围,就没有专有权了。但专有权的保护却大大超出了这个范围,造成了专有权与禁止权不完全一致,禁止权的范围大于专有权的情况。这种做法也是国际惯例,否则商标专用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当然,重点是恶意注册能否被第38条第(4)款规制。要把握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足以让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因为恶意注册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假冒行为,而假冒行为的本质后果是造成市场的混乱,使购买者误认误买,从而冲击和不当占领假冒商品市场,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足以造成误认,是指不仅会造成相关商品的误认,还会使消费者产生当事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特殊联系的误解,即即使人们在概念上完全没有关联,但市场跨度较大的商品(包括服务)的注册商标只要造成公众误认和市场混淆,就应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比如去年12月14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四川中信旅行社侵犯商标权案就是这类案件中的典型。“中信”和“中信”是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服务商标,最近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很多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信'二字,四川中信旅行社就是其中之一,这让很多用户误以为是中信公司的下属单位。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九条也可以作为查处恶意注册的法律依据。第五条规定,主管机关有权更正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机关有权更正下级登记机关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任何法人或者个人可以对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登记主管机关认定其合法后,可以纠正申诉的理由。第九条是对企业名称的限制性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其中第(二)项“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根据这一条款,虽然根据现行工商部门对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定’的制度,各县、市、省国家工商局按行政区划独立负责,禁止同一行政区划内同一行业的企业名称混淆,但这不能成为地方工商部门推卸审查不当或地方保护主义导致名称核定不当的理由。以‘企名网机’为例来说明。虽然工商部门核准名称符合禁止同一行政区划内同一行业企业名称混淆的规定,但需要指出的是,这条规定只是
第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1.建议在今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中,对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声誉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这是竞争法的性质决定的。竞争法不是一般保护私权的法律。规制恶意注册的主要目的不是保护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是通过遏制假冒伪劣来维护竞争秩序。这与《商标法》的出发点是不同的,其重点是保护商标专用权。003010更多的是从名称登记机关的角度对已经被不当核准的名称进行变更,而无法处理他人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而被错误认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意注册的本质特征是商品混淆,冒用他人商标只是手段,是市场混淆的结果。竞争法有必要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干预。而且,对新兴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加以规制,必然会削弱法律的调整功能,大大限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时维护市场秩序的能力。
2.需要明确的是,名称禁止的内容包括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对他人注册商标的过度保护,会导致很多名称不能自由使用,阻碍竞争资源的正常使用,扼杀市场竞争的活力。一般大家都认可,实际操作也比较简单。将中国驰名商标和各省评定的驰名商标纳入保护范围,禁止他人恶意注册为企业名称,这其实是一个比较合适的标准。而且查处不正当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是工商部门的职责。因此,工商部门有义务依据职权积极保护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此外,对于未被评定为驰名或者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所有人,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列入保护名单。从实际操作的可能性来看,随着各级工商机关计算机的普及,通过网络资源共享,将上述三类商标纳入网络资源管理也是简单易行的。总之,只有力求法律法规的严谨和彻底,才能标本兼治,创造一个秩序良好的统一市场。
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投诉,工商部门可以根据去年4月发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进行处理,即由省级以上工商局企业注册处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然后报送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 应该说,本文是目前处理这些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但由于种种原因,在一些保护主义严重的地方,规范性意见难以落实,登记机关有令不行,故意违规核准不当名称。一方面,上级工商部门要加强监管,加大查处力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另一方面,不仅仅是工商部门的努力,还需要各级政府的积极配合和支持。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杜绝这种行为,为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编辑日期:2000年8月
作者:江苏省公平贸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