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有限合伙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合资企业。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纳税,依法经营。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章合伙企业名称及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xxx有限合伙企业第六条经营场所:北京X第三章合伙企业宗旨、经营范围及期限第七条合伙企业宗旨:本合伙企业为北京XXXX测控设备有限公司(含其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员工持股平台意在团结核心人才为公司的共同目标而奋斗,同时使核心人才享有股东权利和公司利润。 第八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投资并持有北京XXXX测控设备有限公司股权第九条合伙企业期限:本企业经营期限为6年,自2017年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合伙期限届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期。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和域第十条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分别是:普通合伙人:地址:2。有限合伙人:地址:3。有限合伙人:地址:4。有限合伙人:地址:第十一条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可以增加新的有限合伙人。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第十二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1 .普通合伙人:人民币1万元。2.有限合伙人:人民币1万元。3.有限合伙人:人民币1万元。4.有限合伙人:人民币1万元。第十三条各合伙人应当于2017年10月之前缴纳出资额。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足货款的义务,并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第十四条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原则:各方约定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第十五条企业投资收益返回企业银行账户时,应纳税款由企业先行缴纳或代扣代缴;扣除税费后的余额,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第十六条本企业为向合伙人分配收入而预缴的关税和所得税,作为收入分配的一部分,在实际向合伙人支付收入时扣除。第十七条亏损分担: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第十八条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不得对外借款。第七章执行合伙事务第十九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普通合伙人XXX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代表企业处理一切事务。第二十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由现任执行事务负责人委派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二十一条本企业的设立目的仅为持有北京XXXX测控设备有限公司的股权,不存在任何风险投资/股权投资项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第二十二条禁止竞业限制和关联交易,各合作方不得单独或与他人共同经营与北京XXXX测控设备有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违者将被开除,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入伙和退伙
新的普通合伙人对加入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但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一)退出合伙协议的原因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的原因出现;(四)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5)个人无力偿还债务;(六)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七)法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而丧失资格的;(8)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者普通合伙人同意,可以撤换合伙人。撤换合伙人的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撤换人。除名人接到开除通知的日期外,开除生效,被开除的名人退出合伙。(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或者关联企业造成损失;(3)不在北京XXXX测控设备有限公司工作;(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原因出现。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返还给该合伙人的继承人。第二十七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者经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也可以由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第二十八条合伙人退伙时,其所持有的财产份额应当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者合伙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随意转让给他人;退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相应扣减应赔偿的金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在事务了结后清算。第二十九条合伙人退伙的,其财产份额只能在年终企业结算时结算,转让价格不得高于本协议约定的原货币价值。第三十条未经普通合伙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不得质押或者转让。第九章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3)合伙人30天没有法定人数;(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三十二条清算。合伙企业指定普通合伙人为清算人,清算人是指指定若干有限合伙人组成清算组,依法协助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由全体合伙人签名,并于十五日内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三十三条清算合伙企业财产余额时,按照清算当年合伙企业在北京XXXX测控设备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计算。如果北京XXXX测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新三板或创业版上市,按股票市值结算。第十章争议解决第三十四条合伙人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发生争议时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合资企业。所有的伙伴都愿意跟着纺纱,坚持留胡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