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29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银保监罚字[2020]第5号显示,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上海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其罚款人民币2万元。
根据《上海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字[2020]4号),赵一斌为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上海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给予赵一斌警告,罚款10000元。
103010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公司的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3010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3010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岗位资格。
以下是原处分: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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