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官方税务收据):个人实名(与身份证姓名一致)。
030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以下简称9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教育、扶贫、脱贫等公益性慈善机构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性捐赠),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包括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
103010(财税〔2010〕45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者个人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受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加盖受赠单位印章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收条,方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99号公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进行公众捐赠未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凭公众捐赠银行的付款凭证暂予扣除,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众捐赠银行的付款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当自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捐赠票据。个人未按要求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99号公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慈善捐赠扣除政策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扣除条件的慈善捐赠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不动产还应当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前或者代扣代缴税款,并将公益捐赠的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
99号公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保存捐赠票据的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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