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起名核名

公司起名_公司起名字大全免费

工商核名

公司核名_工商核名查询系统官网
开公司想不出好名字? 企名网为您推荐
已为 家公司推荐名字
如:贵州企通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城市是“上海”,行业是“科技”
公司起名,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工商核名

非常重要,真实有效的号码才能收到核名结果

查询成功

稍后将有工作人员告知您查询结果,感谢您的耐心等待!

公司名称和公章名字不符

发表日期:2022-11-30 14:28:08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转载(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委会主任、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20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辩护、大型民商事代理、非诉策划。)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胡云律师 最高法院:签名与公章名称不一致应如何认定合同主体? 裁判要点:虽然临沧西递公司辩称无法核实盖章过程,且《最高额担保合同》的名称并非该公司,但该合同上盖有临沧西递公司的公章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樊军的签名,临沧西递公司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也未申请司法鉴定证明合同上签名的真实性,故临沧西递公司可视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案号:《临沧西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西电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2021)最高法民审第4914号] 争议:签名与公章名称不一致如何认定合同主体?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1。临沧西电公司与西电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担保合同关系。 临沧西电公司分别于2013年9月1日和2016年1月1日与西电公司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虽然临沧西递公司辩称无法核实盖章过程,且2016年签署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号签名并非该公司名称,但该合同盖有临沧西递公司的公章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樊军的签名,临沧西递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也未申请司法鉴定证明合同上签名的真实性,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临沧西递公司可视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临沧西递公司认为双江西递公司无权代表临沧西递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确认主债权并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第16,010,010条规定,公司在公司决议前为他人提供担保,具体限制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担保的权限。其目的是要求相对人在接受担保时注意法定代表人或公司代理人的担保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债权人合理信赖法定代表人或公司代理人以公司名义签订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为善意相对人,担保行为应对其有效。本案的交易结构比较特殊。一是西电公司将从双江西电公司、昌盛公司、梅文公司、Xi安西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的金属硅等有色金属出口至阿灵顿公司,双江西电公司、临沧西电公司等相关公司将为这一系列交易提供担保。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16年8月2日签订时,双江西递公司及上述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范军;双江西递公司与阿灵顿公司关系密切。双江西递公司不仅主动承担了阿灵顿公司的债务,还在2016年8月23日显示,阿灵顿公司应双江西递公司的要求,将应付给西电公司的货款转给了Xi安西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阿灵顿公司与临沧西电公司还于2016年9月30日联合向西电公司出具《关于金属硅项目双江西地代ARLINGTON先行垫付货款的协议》,称阿灵顿公司委托临沧西电公司向西电公司支付275万元人民币,按https://www.zhucesz.com/汇率折合https://www.zhucesz.com/万美元,用于阿灵顿公司支付所欠西电公司货款。同日,临沧西递公司通过其在云南省的工行临沧临翔支行向西电公司转账275万元,目的可以看出,双江西递公司、临沧西递公司等公司受其法定代表人樊军控制,双江西递公司不仅是该债权的担保人,而且承担清偿债务,与阿灵顿公司关系密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属硅项目的会议纪要》相关规定,为关联公司对外债务提供担保不受《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决议程序的限制。作为范军双江西递公司、临沧西递公司及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情况说明》103010等合同文件应视为上述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上述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前述临沧西电公司与西电公司签订的两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效力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临沧西递公司主张再审担保合同无正当理由,不能成立。 临沧西递公司主张《最高额担保合同》中债务人“美国https://www.zhucesz.com/"”的名称与《关于金属硅项目双江西地代ARLINGTON先行垫付货款的协议》中主债务人“https://www . https://www.zhucesz.com/”的名称不同。首先《最高额担保合同》和《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交易主体名称和交易时间。其次,在这两个名字中“https://www.zhucesz.com/”以及“https://www.zhucesz.com/”,具体公司名称相同。区别只在于“美国”和“https://www.zhucesz.com/”,这是中英文的翻译区别。不能说他们是两个学科。第三,临沧西递公司作为《销售合同》的当事人,主张主债务人不同,但未能证明为“https://www.zhucesz.com/”提供担保的相关事实。《销售合同》同意。临沧西递公司的这一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主债权的确定问题。 根据临沧西电公司与西电公司于2013年9月1日、2016年1月1日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合同》,西电公司将与双江西电公司等签订金属硅等有色金属销售合同,向阿灵顿公司出口上述有色金属,并与其签订有色金属销售合同。临沧西电公司为西电公司提供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期限分别为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最高担保债权余额为5000万元。上述合同条款,有西电公司提供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复印件6份及阿灵顿公司给西电公司的汇款单据可以证实,证明西电公司与阿灵顿公司存在买卖金属硅的合同关系。 西电公司与双江西电公司于2016年8月2日签署的《最高额担保合同》、西电公司与双江西电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签署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确认了阿灵顿公司拖欠西电公司货款9309190美元的事实,阿灵顿公司出具的《销售合同》也予以确认。临沧西递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出具的《关于金属硅项目双江西地代ARLINGTON先行垫付货款的协议》也记载了临沧西递公司受阿灵顿公司委托向西递公司支付275万元的事实。作为债权人,西电公司承认其债务已部分清偿,仍欠https://www.zhucesz.com/元。主债权存在,金额明确。临沧西递公司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和解事实和新债权的情况下,否认相关证据的真实性,认为主债权不明确,依据《关于金属硅项目的会议纪要》约定的仲裁条款决定主债权数额的再审理由不能依法成立。 三。西电公司的要求是否超过保证期。 103010第五条规定:“各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本案主债务合同,即西电公司与阿灵顿公司签订的《账户余额确认函》六份,并未约定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2016年8月2日,西电公司与双江西电公司签订的《情况说明》协议约定,因阿灵顿公司欠西电公司的货款9309190美元逾期未支付,双江西电公司先支付给西电公司人民币58182437元。除9,055,520元用于冲抵西电公司应付货款外,其余49,126,917元分两批支付给西电公司。2016年8月30日支付第一批2,600万元,2016年10月30日支付第二批23,126,917元。双江西递公司及其关联方(范军、临沧西递公司、梅文公司、云南西递公司、昌盛公司、中矿公司等。)将继续有效,直至双江西递公司未能支付清欠预付款。本协议具有以下法律意义:一、西电公司与双江西电公司确认《销售合同》项下的主债权金额及履行期限;二是双江西递公司承诺为阿灵顿公司垫付款项,应视为其有意承担债务;三、西电公司、双江西电公司确认双江西电公司及其关联方对上述主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8月23日,《最高额担保合同》,中国西部电力公司再次明确表示要求还款,即西部电力公司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因此,临沧西递公司关于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已超过保证期间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认定被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6年8月2日起计算正确。003010第二条:“民法通则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