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
企业集团名称有以下相关要求:
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政党名称、军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番号。
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例如:“北京XX科技集团”“XX(集团)有限公司”等。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集团公司核名格式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在进行核名时需要严格遵守,以确保核名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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